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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医保〔2022〕20号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2.07.20

2022.07.2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需进一步明确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缴费基数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其生育时全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二、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原定额住院分娩补助不再发放。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实施的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等计生手术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由省及省以上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其他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服务经费中列支;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市级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承担。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诊疗项目,医保支付剩余部分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嘉兴市域范围)连续满6个月的,可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请复制政策原文链接至网页查看)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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